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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号“关于转发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关于遗嘱承办与公证业务简报》的函”

  (3)在委托书中受委托人名称应只写“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不要写成“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10.关于申办下列各类案件的时限(由死者死亡日计起)
  (1)暴力伤亡——6个月
  (2)劳工赔偿——2年
  (3)交通意外——3年
  (4)遗产报税——办理遗产继承无时限。但向税局申报遗产税则规定须在一年内办妥,超过1年要有合理解释,否则税务局长根据香港法例第111章《遗产税条例》第14条规定,有权征收最多不超过应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另外,该条例第12条也规定税务局长可对逾期未缴的税款征收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死者死亡日计起6个月内以上年利率4%计收,6个月以上年利率8%计收,计算至完税之日止)。
  八、我司目前的业务概况
  我司成立初期的业务集中于遗产承办,另代海外侨胞管理或买卖在香港的物业和股票。随着本身业务的拓展和我行的不断壮大,我行也将自置物业的租务和按揭股票保管工作交由我司统一办理。在1988年初,我司还对港澳同胞及海外侨胞提供代申领内地公证书业务。在短短的两年内,我司已和内地逾20个省(区、市)的200多个市和县公证处发生了业务联系,为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过程中也使不少香港政府部门和外国驻港领事馆(如美国和加拿大)对我司的业务有所认识。
  我司现有员工三十多人,分为遗产、地产、股票、基金及会计等五个部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目前我司提供的服务计有:
  (一)遗产继承;
  (二)代办申领内地公证书;
  (三)预立遗嘱;
  (四)代办继承内地房产及登记转名手续;
  (五)租务管业;
  (六)楼宇买卖;
  (七)物业估价;
  (八)基金管理。
  近年来,随着海峡两岸民间交往日趋频繁,我司又开展了涉台遗产继承及代台湾同胞向内地公证处申领公证书业务。从1989年底开始,美国在台协会(美国驻台湾变相领事馆)得到美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移民签证部的推荐,悉数将有需要申领内地公证书的台湾移民申请人介绍来我司代为申办。目前已代办此类申请近50件。另外,去年底我司也着手收集资料,研究台湾遗产继承法例,并于1990年4月9日在香港与“海峡两岸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台湾律师陈符瑶、林辰彦、林复宏、沙壬、梁浩以及香港律师黎锦文等签订了涉台业务合作协议书。现我司已接办多宗内地公民继承在台湾死亡亲人遗产的业务。
  以上情况祈盼你部能转告内地公证处,便于今后业务上的配合。如内地公证处或管理机关有任何垂询和意见,欢迎随时来函提出研究。我司通讯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151号(电话号码8520888,图文传真号码854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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