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经济状况声明书
内地人士在办理香港遗产继承中遇有诉讼或办理劳工、暴力、交通意外伤亡赔偿时,往往要透过香港建筑业工会联合会的林晃先生向香港法律援助署申请法律援助,委托人(即提出申请的继承人)须在公证处办理其本人的经济状况声明书以符合法律援助署的要求。
7.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或“继承权证明书”的区别
(1)按我国《
继承法》和《
民法通则》规定,如死者为内地公民,可按遗产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规定出具合适的公证书。
(2)但若死者为内地公民,于内地无遗嘱死亡,但在香港同时留有动产及不动产的情况下,公证处应出具“继承权证明书”。香港法例第10章附例《非诉讼性遗嘱检定规则》第29条也适用于这种情况。
(3)若死者为香港居民,于内地无遗嘱死亡,遗下的妻子、子女及父母均居内地,该死者的香港遗产仍应按照香港有关的遗产
继承法例规定办理。死者既遗有妻子及子女,即使其父母仍健在,但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规定,他们是没有权利继承死者遗产(和我国内地《
继承法》第
10条的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公证处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时不必列出死者的父亲或母亲,只列死者的妻子和子女便可。但该名死者若为女性,则应按我国《
继承法》规定办理。
8.家庭协议书
如上述第7项之(2)所述,死者(内地公民)如在香港同时遗有动产及不动产,为协调在办妥遗产承办后须按不同地方(内地和香港)的法律规定处理分配,一般建议由全部继承人先行在公证处办理并签署一份家庭协议书,述明对遗产的具体分配方案。该份协议书认证本存我司,副本留公证处以便日后凭以办理。
9.委托书
(1)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检定及遗产办理条例》第25条规定,向高院申办遗产继承可以由1人办理,但最多不能超过4人。因此内地托办香港遗产继承时委托人可由1人为之,但最多不能超4人。我司认为由一人委托我司办理较为简单。
(2)一般由有优先承办权的继承人一名出具委托书给我司即可。但若有多名继承人而由其中一人出具委托书时,有些委托人会在委托书内写有:“我并以我名义,代表我的子女×××,×××,我的家翁×××……”。此类委托书将会被高院就该等不必要的字句提出诸多质询问题,例如要求委托人提供×××,×××,给他(她)的委托书等等,造成办案的困难及将事情复杂化。以附件六为例,该委托书只需由死者妻子一人出具委托书给我司即可,不必提到代表某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