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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号“关于转发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关于遗嘱承办与公证业务简报》的函”

  但在任何情况下,税局都可向遗产管理人追收死者生前欠交之个人入息税或薪俸税。
  3.呈送法院检证
  (1)有遗嘱遗产——若死者生前按香港法例第30章《遗嘱条例》规定,立有有效遗嘱并委托遗嘱执行人(下称“执行人”),则执行人需要向高院呈交下列文件:
  a.死者死亡证明书;
  b.死者遗嘱原件及影印本;
  c.税局签发之免税证或完税证原件;
  d.执行人所作的誓章。
  (2)无遗嘱遗产——由香港法例第10章附例《非诉讼性遗嘱检定规则》规定的优先次序法定继承人向高院呈交下列文件:
  a.死者死亡证明书;
  b.税局签发之免税证或完税证原件;
  c.由一名与死者及申请人没有亲属关系的成年人作宣誓申明与申请人相识时间及申请人和死者关系;
  d.申请人作为合法遗产管理人的誓章;
  e,由死者近亲(友人亦可)声明死者无留下遗嘱的誓章。
  (3)外地到港办理——居外地人士申办香港遗产继承,可委托香港律师办理,也可签署授权书委托在港亲友或我司代向高院申办,若申请人为内地人士则须由内地公证处出具有关的公证文件证明其本人与死者的关系。
  (4)小额遗产——遗产总值不超过港币5万元,申请人可在申领得税局签发的免税证后自行向高院申请简易承办。
  4.提取死者遗产
  在向高院申领的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遗嘱检定书后,凭该等文件向有关银行洽办结清户口和提取死者名字存款本息及保管箱内遗物,向股票登记处办理有关股票,股息及红股事宜,向田土厅办理房产转名登记手续。及后可以办理股票、黄金及房产出售。
  5.处理分配
  首先须清还死者生前欠下的债项及殓葬费,办理遗产承办费用等后,方可依死者遗嘱或法定无遗嘱继承规定将遗产净额分配给各合法受益人。
  二、关于某些内地法定继承人或公证处对香港遗嘱继承及继承权益的争议
  凡有遗嘱的遗产必须提供死者死亡证明书、免税证或完税证及遗嘱等原件呈送高院作遗嘱检定。但时因死者生前在港预立遗嘱时指定的受益人均为居港或外地亲友,而死者则死于内地,在办理死者遗产继承时必须有内地公证处出具的(经认证)死亡证明书。居内地的死者法定继承人因没有受益权往往指斥遗嘱为伪造,不合理或并非死者真正意愿云云,因此不同意公证处为境外的执行人出具死亡证明书(注:死者遗嘱一般在律师行香港《遗嘱条例》规定办理,并由律师详细讲解遗嘱内容,在立遗嘱人完全明白该遗嘱内容之下由律师见证立遗嘱人亲自签署),这种卡住死亡证的做法是绝对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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