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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号“关于转发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关于遗嘱承办与公证业务简报》的函”

司法部公证司1990年8月3日(90)司公字第99号
“关于转发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关于
遗嘱承办与公证业务简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我部原公证律师司曾于1980年5月6日(80)司公字第43号转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银行办理托收私人海外资产业务介绍》(《公证工作手册》第一辑第52页),介绍了办理涉外和涉港澳遗产的方法。

  附件:

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

((90)南托字4303号)


  事由:关于遗产承办与公证业务简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司:
  自我司于1977年根据香港法例第29章《信托人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以来,其工作重点之一就是保障内地和海外遗产继承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证内地众多的委托行和公证处的收益,争取将国家急需的外汇内调,为祖国的四化作出贡献。多年来,在遗产继承业务方面,我司接办了2500多宗案件,调回内地的外汇至今已逾港币数亿元,由内地中国银行及公证处委托查询事项的个案也多达1500多宗。我司办理遗产继承涉及的国家和地区除香港外尚有澳门、美国、加拿大、英国、澳洲、新加坡及马来西亚等与我国建交或未建交国家。
  我司过往十多年来办理遗产继承业务的过程中,逐步积累了法律和办案经验,提供良好的服务素质,同时也感到由于内地与香港法律制度不同,内地公证机关所出具的公证书常因不合要求而被退回修改,费财费力,影响办案速度,也增加了公证处和当事人不必要的负担。现拟就办理香港遗产继承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和我司目前的业务概况作如下介绍:
  一、凡继承在香港的遗产都须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管理处(下称“高院”)申请办理遗产承办,其办理程序主要可分为五个阶段
  1.清点核算死者遗产值
  由我司按死者死亡日期其名下存款本息、会同遗产税署人员清点死者名下保管箱财物开列清单及对不动产物业作估价。
  2.申报遗产总值
  按死者死亡日期向香港税务局遗产税署(下称“税局”)申报死者遗产情况,详细列表并由申请人作宣誓呈入税局。通常遗产额在豁免缴税额以下者可望于呈报二至三个月内获税局签发豁免遗产税证明书及明细表(下称“免税证”)。若遗产超逾豁免缴税额,税局会发出缴税通知书,申请人缴妥遗产税款后,税局会签发已缴遗产税证明书和遗产清单(下称“完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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