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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为所谓“事实婚姻者”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为所谓
“事实婚姻者”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事的通知
(民办函[2000]116号 2000年7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为所谓“事实婚姻者”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事》转发给你们。华侨持函中规定格式的证明申请结婚登记,须同时提供附件2格式的声明书。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是声明书中按风俗习惯结婚的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该结婚申请;否则,申请人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对按风俗习惯结婚双方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判决书。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为所谓

“事实婚姻者”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事

(2000年6月7日)



驻佛罗伦萨总领馆并抄驻意大利使馆、驻米兰总领馆:
  3月27日明传悉。经商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现复如下:
  一、根据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见附件1)中有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可分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或非法同居关系。但由于我驻外使领馆难以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此亦难以认定当事人存在着何种关系。出国前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旅居国外的华侨申办婚姻状况证明时,你馆应仔细审核有关情况,以防出现重婚。
  二、上述当事人为回国补办结婚登记而向你馆申办在意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时,应提交1、在国内期间的婚姻状况公证书(如出国前已达我法定婚龄);2、本人婚姻状况声明书(式样见附件2);3、当地侨团或两名可靠的华侨证明材料。当事人应在你馆领事官员面前、在其婚姻状况声明书上签名,你馆经审核认定当事人在意确实未登记结婚后,可按以下格式为其出具未曾登记结婚证明: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生于中国××省,至××××年×月×日在中国居住期间和白××××年×月×日至公证之日止在意大利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于××××年×月×日来到我馆,在我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字(盖章或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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