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外交部领事司
关于婚姻状况证明事的通知
(民办函[2000]115号 2000年7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婚姻状况证明事》(2208号)转发给你们。该函所附声明书可以作为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婚姻状况证明事
(2000年6月8日)
驻意大利使馆并抄驻米兰、佛罗伦萨总领馆:
5月30日明传悉。经商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现复如下:
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旅意华侨,可持经驻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的婚姻状况声明书(格式见附件),向国内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办夫妻关系证明书。
请你馆将5月30日明传抄驻米兰、佛罗伦萨总领馆。
附件:
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