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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驻外使、领馆办理香港中国公民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驻外使、领馆办理香港
中国公民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办函[1998]206号 1998年11月13日)


各驻外使、领馆:
  最近,有使、领馆询问如何处理香港、澳门或台湾同胞与内地出国人员的结婚申请。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受理香港中国公民之间、内地出国人员与香港中国公民的婚姻登记申请。
  香港中国公民申请婚姻登记须按照香港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提供本人的证件、证明。当事人证件证明齐全、符合法定婚姻登记条件的,使、领馆应为其办理婚姻登记,发给婚姻证件。
  对澳门、台湾同胞的婚姻登记申请,我驻外使、领馆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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