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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重婚问题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重婚问题的意见
(厅办函[1998]112号 1998年7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一段时间以来,我部不断收到省市民政部门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重婚问题的请示。对此,我部意见如下:
  一、有关部门发现当事人重婚,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结婚登记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定情况属实的,该结婚登记无效。
  二、婚姻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配偶重婚,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告诉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控告。对于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应视为其非法婚姻关系已被解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效力作出决定。对于人民法院以重婚案中的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而境内一方又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要求其提供另一方与之结婚时,前一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证据,以及另一方所在地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外交送达、领事送达、公告送达等)的文字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定重婚情况属实的,应撤销该结婚登记,并按照境外一方文书的送达方式,将结婚登记撤销通知书送境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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