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请求办理结婚委托书的意见
(厅办函[1997]121号 1997年5月4日)
北京市民政局:
现将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关于请求办理结婚委托书的函》转你局。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户口不在本地的外来工作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民办函[1993]142号)精神,我们认为,在婚姻当事人黄天贵、黄兴东的工作单位证明其因工作繁忙,无法回户籍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可由他人持当事人的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户籍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委托现工作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结婚登记申请的请求。户籍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证件证明审查无误,应出具委托书。受理当事人结婚登记申请的机关须按照《
婚姻法》和《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结婚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附件
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
关于请求办理结婚委托书的函
(1997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