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重申禁止借办理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的通知
(民婚函[1993]134号 1993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自1990年10月
民政部《关于禁止借办理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婚姻登记证照收费工作中存在的“搭车”收费问题,进行了认真清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相当严重。诸如一些部门要求“搭车”收取夫妻恩爱保证金、独生子女保证金、计划生育保证金、结婚登记公证费、婚前教育费,婚前教育结业证书工本费,购买《结婚必读》书费、孕前检查费、金婚保证金、妇幼保健费、摸奖费、母子一条龙服务费、晚育保证金、生猪育肥费、杀猪屠宰税、介绍信费、儿童乐园筹建费、结婚纪念品费、结婚绿化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为坚决杜绝“搭车”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精神,现重申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定是关系国家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重大决策,把是不是切实解决和杜绝“搭车”收费问题,提高到对农民的感情如何和同党中央是否保持一致的高度来看待,下大力气解决好“搭车”收费问题。
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婚姻登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收取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严禁为任何部门搭售任何商品、纪念物、国库券、奖券等。
三、对凡不按国家婚姻登记收费规定收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婚姻登记机关对一些要求“搭车”收取各种费用及推销物品的部门,要坚决拒绝,及时举报,并主动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和当地党委、人民政府汇报,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