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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

  3.各司、局综合部门及直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文件的复核工作。
  (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二条 公文由承办单位负责终校。校对人员要严格通校文字、标点及公文格式,做到准确无误。
  第三十三条 缮印
  公文应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格式细则》的要求印制,公文印制应当整洁、美观,份数准确。
  第三十四条 用印
  公文应当加盖印章,用印前应当对公文进行全面审核,不得在文件的空白页上盖章。
  第三十五条 分发
  (一)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公文由办公厅局长办公室登记后发出;上报下发的重要法律、法规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司法规处登记后发出;其他公文由承办厅、司、局登记分发。
  (二)封发公文要做到准确、安全。书写信封要清晰、规范。
  (三)秘密文件应当注明秘密等级,绝密文件要在信封封口处加贴密封条或加盖密封章;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
  外发公文一般由机关服务中心文书处收发室统一递送。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收文工作分工:
  (一)送国家体育总局的文件、电报、信函,由办公厅秘书处登记、分发、催办。
  (二)送国家体育总局的机要文件、电报,由办公厅局长办公室登记、分发、催办。
  (三)送总局领导同志的文件由办公厅局长办公室办理。领导同志亲收件交本人收拆(授权他人代拆者除外)。
  (四)送各厅、司、局、直属单位的文件、电报、信函,由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的办公室登记、分发。催办。
  (五)境外寄送给我政府体育部门和全国各体育社会团体的函电,由对外联络司或者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收拆。
  (六)收文登记包括编号、收文日期、来文机关、来文字号。标题、附件、份数、签收,紧急公文、电报应当注明交接时间。
  第三十七条 收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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