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2006年11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党字[2006]41号)代替)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体人字[2002]309号 2002年7月22日)


  实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做好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央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总局直属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对象
  审计对象为直属单位拟调离现工作岗位和即将退休的主要领导干部(含领导班子中其他需要审计的成员)。
  二、审计内容
  (一)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情况;
  (二)在重大经济活动中经营决策的效果情况;
  (三)单位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以及决算情况;
  (四)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七)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三、审计时限
  审计时限从拟离任时所任职务的年限(含副职主持工作的时间)算起。在任职期间进行过审计的,从最后一次审计后算起。
  四、审计程序
  (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根据总局批准的离任审计工作计划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在下达审计通知书3个工作日后,组织人员实施审计。必要时,可请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协助进行审计工作。
  (三)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必须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部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