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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的单位,其工资总额基数首次核定后,包干年度内一般不予调整。遇下列情况,可按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审批权限和程序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增加工资、津贴标准。当年所需工资额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一年度连同翘尾数一并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单位因合并、撤销或职工成建制划入、划出等而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基数。
  (三)经总局批准增加的工资总额基数。
  (四)根据单位经费自给率变动情况需调整工资总额基数。单位上年经费自给率与前年经费自给率相比,经费自给率每增加1%,工资总额增加1%—3%;每降低1%,工资总额减少0.7%—1%。
  调整后的工资总额基数=上年工资总额基数±当年政策性调整数
  (五)非主观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效益比上年降低的,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工资总额基数确定。
  第八条 工资总额动态包干的管理
  (一)属于运动队编制的各类人员和单位内部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的各类人员的工资总额按实际需要单独核定。
  (二)单位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小于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其结余部分可在下一年度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并可继续使用;大于包干工资总额基数的,要在下一年度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内,如数抵扣。
  (三)单位计提的效益工资由上级人事和财务主管部门于每年一季度进行审核,经批准后,可兑现效益工资,当年不得预支效益工资。
  (四)单位安排使用效益工资要留有余地,可从当年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工资储备金,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以丰补欠。工资储备金累计达到当年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时,不再提取工资储备金。
  (五)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工资基金审批手续。单位要按照总局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基数,认真编制工资使用计划。各单位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中提取工资,不得以各种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
  (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工资、财务主管部门要与纪检监察、审计、银行、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的检查与监督。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或滥发工资奖金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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