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资总额包干基数的首次核定
(一)人员基数的核定
工资总额动态包干人员基数原则以总局批准下达的编制人数(不含运动队编制)为核定依据。超编单位超出的人数(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长期临时人员)第一年按50%核减,第二年按25%核减,从第三年起按编制人数核定。空编单位原则按上年末在册正式职工人数核定。
(二)经费自给率基数的核定
经费自给率基数原则以单位上年实际经费自给率为核定依据,同时参考前二年经费自给率情况和单位事业资金积累情况确定,经费自给率基数由体育经济司核定,具体核定办法是由单位根据上年度经费实际收支情况,列示收支明细表,在经费支出中属于总局下达专项经费支出的因素按实际支出数予以扣除。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款支出)
(三)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包括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单位自行建立津贴、补贴两部分。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按标准全额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等按照本单位2000年经费自给率计算出的额度(具体计算办法见下表),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由人事司核定。
┌────────┬────┬────┬────┬─────┬─────┐
│2000年经费自给率│0—19% │20—29%│30—39%│40—49% │50—59% │
├────────┼────┼────┼────┼─────┼─────┤
│津贴系数 │0.5 │0.6 │0.7 │0.8 │0.9 │
├────────┼────┼────┼────┼─────┼─────┤
│2000年经费自给率│60—69%│70—79%│80—89%│90—99% │100%以上 │
├────────┼────┼────┼────┼─────┼─────┤
│津贴系数 │1 │1.1 │1.2 │1.3 │1.4—2.0│
└────────┴────┴────┴────┴─────┴─────┘
单位自建津贴、补贴额度=国家规定基本工资、津补贴×单位2000年经费自给率对应的津贴系数
首次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月人均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补贴+单位自建津贴、补贴额度)×人员基数×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