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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列入年度预算及调整预算的资金支付;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和超预算的资金支付;
  (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支付;
  (四)没有国家体育总局或体育经济司批件的投资支付和大额资金款项的划拨;
  (五)有违规、违纪嫌疑的支付;
  (六)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求停办的支付。
  第十六条 集中核算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是: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熟悉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掌握财会业务管理的相关知识,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实行回避制度,单位现任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能担任该单位的主管会计。

第四章 直属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单位在实施会计集中核算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监督制度等;
  (二)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按要求报送预算,根据需要及时申请调整年度预算,认真执行批准的预算;
  (三)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和使用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
  (四)积极开发单位的资源,用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要全部进入单位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建账外账。所有的经济合同须报财务中心备案;
  (五)按照“收支两条线” 的原则,做好预算外收入的日常征收工作,保证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六)加强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目,严格出入库制度和资产处置报批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七)履行纳税人主体责任,按国家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汇算和清缴;
  (八)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九)单位应接受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负责单位职工工资、个人所得税、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的计算;
  (十一)负责备用金的使用审批和保管。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顺利实施;更好地履行单位财务管理职责,原设有财务机构,且资产规模大、资金管理量多的单位,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可保留财务机构。
  第十九条 原未设财务机构的单位,一律不再增设财务机构,可根据单位财务工作量保留相应的会计人员,协助单位领导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并负责与体育经济司、财务中心的业务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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