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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由财务中心负责编制。
  第九条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经费开支按单位内部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经财务中心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条 财务中心根据各单位所处地域分布情况设置结算站,对单位受理收支结报业务。
  第十一条 为方便单位财务支出,财务中心为单位核定备用金供周转使用,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其他零星开支。
  第十二条 体育经济司是单位开设账户的批准部门,财务中心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单位账户的统一管理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未经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准开设新的账户。

第三章 财务中心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财务中心在集中核算中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会计集中核算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认真执行国家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地按规定程序对单位的收入进行存储,对单位的开支进行审核、支付;
  (三)向单位提供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资料,协助单位做好年度预算的编制工作,并对单位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会同单位具体执行年度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定期进行财会分析,对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单位大额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财务监督;
  (六)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定期与单位核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七)编制单位的年度决算,经单位审核后报体育经济司;
  (八)了解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和大额投资、产业开发等方面情况,参与国内、外重要竞赛活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九)保管集中核算后单位的会计档案,三年后移交给单位保管;
  (十)协助单位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并配合单位做好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对单位的会计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中心应设置集中核算会计岗位,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形成严谨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达到安全、便捷、效率的核算目标。
  第十五条 财务中心有权拒绝办理单位下列情形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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