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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等关于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的通知[失效]

  这次宣传活动,以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正面教育为主,运用舆论工具,宣传《婚姻法》,宣传《婚姻登记办法》,宣传违法婚姻的危害。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婚姻法制观念,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教育广大群众坚持晚婚晚育、婚事新办、婚事俭办,破除旧婚俗,树立文明新风,在全国形成一个讲解《婚姻法》、维护《婚姻法》、执行《婚姻法》的热潮。
  宣传活动采取上下结合的方法,中央进行有声势的动员,在各地搞扎扎实实的宣传,重点放在基层和广大农村。
  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一、纪念活动。1990年4月13日,在北京召开纪念大会,由有关领导同志讲话。新华社发通稿,人民日报发社论,其他新闻单位发消息。
  二、舆论宣传。由民政部等部门召开会议,通报具体宣传事宜。中央和地方的广播、电视、报刊有计划地宣传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四十年来所取得的成就,表彰一些严格依法办事的先进典型,倡导、推动新的婚姻风尚,促进家庭和睦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三、影视文艺活动。广播电视和电影部门在此期间集中安排播放一些反映社会主义婚姻道德的优秀影视作品。文化部门组织各地文艺团体深入到基层、农村演出反映婚姻家庭方面的优秀节目。
  各地可参照以上活动内容,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安排。各党政机关、部队,各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街道居委会在宣传活动期间,要普遍组织学习《婚姻法》。农村由县、乡(镇)民政、司法、妇联、文化等部门组织宣传队、讲法团,进村入户开展普及《婚姻法》教育。务求做到家喻户晓,不留死角。宣传活动要形式多样,丰富多采,为群众乐于接受。
  宣传活动所需经费,经与财政部协商的意见是中央统一组织的活动由各有关部门调剂解决;地方统一组织的活动由地方调剂解决;各有关部门、企事业、人民团体、部队组织的活动自行调剂解决。宣传活动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防止走过场。
  以上宣传活动安排,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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