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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加强对裁判员的管理和监督
  中心应当加强裁判员队伍建设,提高裁判员素质。要建立健全各项目的裁判员管理、选派、监督、惩戒机制,确保竞赛的公平。公正。
  各中心应当根据新的形势认真审核修订各项目仲裁委员会条例。全国性比赛必须建立仲裁监督机制,成立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对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复审并做出裁决。
  二、加强对训练、竞赛经费的管理
  为加强对训练、竞赛经费的管理,总局制定了一系列规章,明确了有关训练、竞赛经费划拨、筹集、使用的办法。但是,仍然存在着部分中心违规向地方收取费用的现象。比如收取国家队正式队员的费用,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向集训队队员收取费用,违反规定向地方转嫁竞赛经费负担,未经总局批准擅自向地方下发收费文件等。
  (一)加强国家队训练经费的管理
  对备战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大赛的队伍,各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训、竞赛经费管理的通知》(体经济字[1999]165号)以及就每次赛前集训专门制定的经费补助办法,不得以任何名义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
  凡需要向地方收取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总局批准。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地方收取集训费用的,总局将责令其纠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视情况在下达的年度预算中予以扣减经费。
  (二)加强对竞赛经费的管理
  中心对总局拨付的竞赛经费,应当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根据赛事性质合理分配。
  中心应当加强竞赛市场的研究和开发,根据竞赛性质、规模。水平等因素,充分挖掘市场潜力,合理调配使用竞赛经费。对于具有一定市场开发潜力的竞赛,中心可以根据赛事实际情况确定承办条件,通过招标方式由地方自愿竞标。招标条件应当公平、公正,遵循市场规律,不得对地方强行指派承办比赛的任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增加地方负担。
  三、规范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
  教练员、裁判员素质是关系到提高运动队运动技术水平、保证公平竞赛的重要因素,因此,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多年来受到各级体育部门的重视,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计划性不强、培训内容不系统、培训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各中心应认真研究和改进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工作。
  (一)严格遵循分级管理和培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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