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水路接运的新兵军事运输,驻换装地铁路分局或港航单位的军事代表机构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会同驻在单位客运部门做好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新兵铁路、水路军事运输在运输途中发生人员漏乘时,漏乘人员凭军事代表开具的证明免费乘车、船追赶队伍。新老兵和接送兵干部在运输途中发生伤、病不能继续乘行的,应当就近救治。对危重伤病员,接送兵部队应当留人护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一条 铁路通勤职工和通学学生,可以搭乘整列运输新兵的旅客列车,但不得与新老兵和接送兵干部争抢座位。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搭乘。旅客列车全部硬卧车代硬座运输新兵的,机车乘务员便乘铺位在宿营车安排。
第四十二条 军用饮食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应当优先安排新老兵食宿,可以适当限制老兵住宿的天数。
第四十三条 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军事代表和接送兵干部,应当尽职尽责地为新老兵服务和解决运输中的困难和问题,解决不了的应当迅速按级上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四十四条 铁路、水路运输企业客运部门应当逐日统计逐级上报始发和中转的新老兵数量;民航运输企业按本系统规定统计上报;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和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新老兵运输数据。
第六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五条 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安全管理措施,做好运输机车、车辆、船舶、飞机和车站、港口、机场及线路设备的检修整备工作。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章和作业程序。新兵公路运输应当使用国有企业的客车。
第四十六条 禁止新老兵和接送兵干部携带或托运武器、弹药、雷管、导火索、管制刀具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船、飞机。
第四十七条 行李安全检查工作,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由部队负责,航空运输由机场安全检查部门负责。携带、托运行李夹带危险品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安全检查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部队应当对老兵行李进行点验,检查合格的托运行李,用经检查人签名和团级(含)以上机关盖章的封条施封。
车站、港口凭部队施封条免检托运,可以抽查。发现危险品,部队或公安部门应当立即收缴,并向当地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机构通报情况。
第四十八条 新老兵和接送兵干部应当严格遵纪守法,自觉讲究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接送兵干部和带队的老兵骨干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密组织,加强管理,不得擅离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