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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接兵部队应当按照新兵铁(水)路军事运输计划,于始乘日的5天前,向始乘车站(港口)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递交铁(水)路军运费后付凭证。车站应当给部队开具军运后付客票(或以现行“代用票”代替,下同)给部队和列车长开具注明部队使用车厢席位的调度命令。港口应当给部队开具注明部队使用舱位的军运后付客票。接兵部队到达铁路中转站后,应当及时向中转站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出示军运后付客票。中转站应当给站队和列车长开具注明部队使用车厢席位的调度命令。接兵部队到达水路中转港后,应当及时向中转港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递交水路军运费后付凭证。中转港应当给部队开具注明部队使用舱位的军运后付客票。
  接送兵部队应当按照新老兵铁(水)路运输购票计划,于始乘日的3天前,凭介绍信或联系人有效证件,到始乘车站(港口)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办理购票;已编报中转购票计划的,应当派出先遣人员,在换乘列车(轮船)开行时分的6小时前,凭介绍信或联系人有效证件,到换乘车站(港口)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办妥购票或中转手续。
  换乘列车(轮船)开出前6小时接送兵部队未办理购票或中转手续的,取消中转购票计划。铁(水)路客运部门可以发售为该计划调配的客票。
  第三十七条 运输企业应当做好供水、供电、供暖和餐料卫生检查及补充工作。车站、港航单位应当制订和落实新老兵优先购票、优先上车船、优先中转换乘、优先托运行李的有关措施。新老兵运量大的车站、港口应当专门开设新老兵售票口,有条件的应当开设新老兵候车、候船室,并设置醒目的标牌和指引标志。有条件的机场应当适时开设专用安检通道。
  全国新老兵运输期间(通常为11月25日至12月31日),旅客列车的列车长必须到始发站所在客运(列车)段派班室或车站计划室报到,受领任务。列车长、船长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新老兵按计划入座。
  第三十八条 承担新兵军事运输任务的列车、轮船、飞机晚点时,有关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恢复正点,并迅速将情况通报驻本单位(本地区)的军事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机构应当做好调度指挥和现场组织协调工作,严密掌握运输情况。
  计划与实际相符的新兵铁(水)路军事运输,驻铁(水)路军事代表机构之间不通报。
  计划与实际不符的新兵铁路、水路军事运输,铁路、水路接运的新兵军事运输,由驻新兵始乘、中转、换装、终到地铁路分局或港航单位的军事代表机构接续通报。中转2次及以上的按新兵中转顺序接续通报。
  计划与实际不符的新兵铁(水)路军事运输,现场军事代表应当迅速报告,从驻新兵始乘地铁路分局(港航单位)的军事代表机构开始接续通报。列车(轮船)晚点的,从驻晚点发生地铁路分局(港航单位)的军事代表机构开始接续通报。驻新兵中转地铁路分局(港航单位)的军事代表机构,应当迅速会同驻在单位客运部门调整计划,并组织部队按调整后的计划中转。驻新兵终到地铁路分局(港航单位)的军事代表机构应当及时将情况通报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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