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和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可以授权驻铁(水)路师、团级军事代表机构,核准变更前后涉及范围均未超出该军事代表机构管区的铁(水)路军事运输计划的变更。
铁(水)路购票计划的变更,应当报经铁路分局(水路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调整安排。
新兵短途运输计划的变更,由征集新兵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调整安排。
第二十九条 核准、调整安排运输计划变更的单位,应当将计划变更情况迅速通知至计划变更前后涉及的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和铁路、水路、公路、航空主管部门。
第五章 运输实施
第三十条 铁道、交通、民航系统的各级运输、公安部门和军队的各级军务、动员、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协调配合。各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部门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调度指挥和现场组织工作,掌握运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与驻本单位(本地区)的军事代表机构,召开联席会议或电话会议,统一部署任务,教育职工和公安干警,热情为新老兵服务,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参谋部军务部应当掌握新老兵运输途中的管理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在老兵中转量大的地区派出联络小组,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妥善处理新老兵运输途中发生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部队应当做好新老兵安全乘行教育工作,明确运输途中组织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接送兵干部的职责、任务,做好接送兵干部的培训工作。新老兵人数较多的可以组成临时建制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确定负责人。对老兵15人以上同行的应当选派干部带队,不足15人的也应当指定骨干带队。
新老兵和接送兵干部应当服从军事代表的指导,需要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军事代表或铁道、交通、民航系统的工作人员反映。
第三十四条 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组织运输企业、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部队,认真核对运输计划,按照运输计划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和组织运输。
第三十五条 部队应当安排好驻地至车站、港口、机场间的新老兵短途运输,与中转地的新老兵中转接待机构联系安排新老兵中转接送站短途运输和食宿、医疗事宜。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运输主管部门检查落实新兵至始乘车站、港口、机场的短途运输。
新老兵中转接待机构,应当组织落实新老兵在本地区中转换乘时的短途运输、食宿和医疗工作。
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可以组织部队车船,协助完成新老兵中转换乘的短途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