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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的通知

  铁路分局(水路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应当根据新老兵购票计划,调整客票票额分配计划,于新老兵始乘日的5天前,将新老兵购票计划以调度命令下达至新老兵登车站(港航单位)和列车始发站,并将新老兵中转购票计划通报中转地的铁路分局(水路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
  中转2次及以上的新老兵中转购票计划,按新老兵中转顺序由中转地的铁路分局(水路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之间接续通报。
  中转地的铁路分局(水路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应当在新老兵中转换乘日的5天前,将中转购票计划以调度命令下达至新老兵中转登车站(港口)和列车始发站。
  列车始发站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应当将新老兵运输任务通知列车长。车站(港口)应当将不同部队老兵尽量安排在不同车厢(舱位)。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运输主管部门,对新兵至始乘车站、港口、机场的短途运输作出安排。
  第二十六条 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应当于全国老兵运输开始日的10天前,向本区内有关师以上单位下达新老兵航空军事运输计划。
  驻铁(水)路军事代表机构应当于全国新兵运输开始日的15天前,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通报新兵铁(水)路军事运输计划。
  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于全国新兵运输开始日的10天前,向接兵部队通报新兵铁(水)路军事运输计划,并给每批铁(水)路军事运输提供1张按重点运输填写、加盖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人印章的铁(水)路军运费后付凭证(铁路、水路接运的每批军事运输提供2张)。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将新兵至始乘车站、港口、机场的短途运输安排情况及时通知接兵部队。
  第二十七条 经审批下达的运输计划一般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于始乘日的5天前提出申请。
  变更新兵铁(水)路军事运输计划,由接兵部队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驻铁(水)路军事代表机构提出申请。
  变更新老兵航空军事运输计划,由原提计划的师以上单位向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变更新兵铁(水)路购票计划,由接兵部队通过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提出。
  变更老兵铁(水)路购票计划,由老兵所在团级或团级以上部队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提出。
  变更新兵短途运输计划,由接兵部队向征集新兵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八条 变更前后涉及范围跨军区的铁路、水路军事运输计划的变更,应当报经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核准。变更前后涉及范围跨军区的航空军事运输计划的变更,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商民航总局同意后核准。
  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可以核准变更前后涉及范围均未超出军区管区的铁路、水路军事运输计划的变更;在商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同意后,可以核准变更前后涉及范围均未超出军区管区的航空军事运输计划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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