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新老兵铁路运输使用除国际旅客列车外的各类旅客列车,按下列形式组织运输:
(一)一列旅客列车编组内的全部硬座席位同时用于新兵军事运输的,按整列运输组织。用于整列运输的旅客列车,沿途各站硬座票额一律取消;软卧、全列无硬卧代硬座的硬卧,仍按原票额分配计划执行;全列有硬卧代硬座的,剩余硬卧均由列车始发站发售,沿途各站硬卧票额一律取消。在使用区段内,列车及沿途各站不得发售载有新兵的硬卧代硬座车的上、中铺硬卧客票。
(二)一列旅客列车编组内的部分硬座席位用于新兵军事运输的,按整批留座组织。整批留座使用硬座车厢数较多的列车(跨局旅客列车以铁道部、局管内旅客列车以铁路局下达的新兵军事运输计划为准),剩余硬座均由列车始发站发售,沿途各站硬座票额一律取消。
(三)老兵和送兵干部,同行人数不足20人的新兵和接兵干部,按纳入客运计划购买客票组织。同一硬座车厢载有70名以上老兵时,各站及列车不得再发售该车厢的客票。
运输新兵较多的旅客列车,在保证安全、不影响管区分界口交接时分的前提下,跨局旅客列车经铁道部、局管内旅客列车经铁路局批准,可以在无停时车站临时停车供新兵上下。但一列旅客列车临时停车不得超过2次。
新兵在列车中途站下车的,该中途站(以铁道部或铁路局下达的新兵军事运输计划为准)及其后各停车站和列车可以发售空出席位的客票。
全国新兵运输期间(通常为12月10日至12月31日),硬座客票预售提前期不得超过5天。
客运能力异常紧张时,经铁道部运输部门和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共同批准,可使用客车加开临客组织整列运输。临客编组不得少于15辆(按铁路客运规定配备茶炉车、餐车、广播车、宿营车和隔离车),并保证供应水、电和暖气。
第二十三条 新老兵水路运输使用客轮,按下列形式组织运输:
(一)一艘客轮全部舱位同时用于新兵军事运输的,按整船运输组织。整船运输可以在营业航线上增减停靠码头。可以选调客轮在非营业航线上组织整船运输。
(二)一艘客轮部分舱位用于新兵军事运输的,按预留舱位组织。
(三)老兵和送兵干部,同行人数不足20人的新兵和接兵干部,按纳入客运计划购买客票组织。
第二十四条 新老兵航空运输使用客机,按下列形式组织运输;
(一)一架客机全部座位同时用于新老兵军事运输的,按包机运输组织。
(二)其他老兵运输凭士兵退出现役证购买客票。
第二十五条 铁道部、交通部运输部门应当于全国新兵运输开始日的15天前,向本系统运输企业下达新兵军事运输计划。
铁路分局(水路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应当按照新兵军事运输计划,调整客票票额分配计划,于新兵始乘日的7天前,将新兵军事运输计划以调度命令下达至新兵登车站(港航单位)和列车始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