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兵部队在新兵征集地需使用地方公路、水上交通工具短途运送新兵的,应当在使用日10天前向征集新兵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交新兵短途运输计划。
经许可办理新老兵航空军事运输的师(含)以上单位,应当于全国老兵运输开始日(通常为11月25日)的35天前,向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提交新老兵航空军事运输计划。
团级或团级以上部队应当在老兵始乘车(船)日的6天前,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提交老兵铁(水)路运输购票计划。
第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于全国征兵开始前,向当地驻铁(水)路军事代表机构提交新兵铁(水)路军事运输计划。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于新兵始乘车(船)日的7天前,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提交新兵铁(水)路运输购票计划。
第十八条 铁路车站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应当将新老兵购票计划及时上报铁路公局(含同级铁路公司,下同)新老兵运输办公室。
未设铁路分局的地区,铁路分局新老兵运输办公室的工作由铁路局(含同级铁路公司,下同)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承担。
第十九条 新老兵军事运输计划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组织审批。
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审批本区内发运的新兵铁路、水路军事运输计划。
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和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可以授权驻铁(水)路师、团级军事代表机构审批该军事代表机构管区内发运的新兵铁(水)路军事运输计划。
第二十条 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协调本区内有关铁路、水路运输企业,于全国新兵运输开始日的32天前,初步拟制本区内的新兵军事运输计划。
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协调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主管部门,于全国新兵运输开始日的30天前制订全国新老兵航空军事运输计划;于全国新兵运输开始日的22天前制订全国新兵铁路、水路军事运输计划。
第二十一条 新老兵运输计划按照下列要求拟制:
(一)优先安排,均衡发运,合理选择运输方式;
(二)优先安排使用可直达新老兵最终到站(港)的车(船)次;
(三)新老兵始乘车站有优质优价旅客列车和普通旅客列车开往同一到站的,应当安排使用普通旅客列车;
(四)合理安排中转换乘,减少新老兵中转停留时间,防止因车、船晚点影响新老兵中转;
(五)先安排使用本管区始发的车次、船次,后安排使用他管区始发的车次、船次;
(六)按照《新老兵军事运输计划安排表报填写要求》,确定军事运输每批新老兵的乘行日期、时分、车(船或架)次及始乘、中转、终到的车站(港口或机场),做好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