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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
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的通知
([1997]后交字第438号 1997年10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交通厅(局、委、办),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交通部各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航空公司、机场,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
  现印发《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防交通条例》,为了做好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以下简称新老兵)运输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老兵,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和指示,被征集入伍前往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新兵和服役期满退出现役返乡的老兵。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及地方铁路、水路、公路、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和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各单位。
  凡从事新老兵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新老兵运输工作应当遵循集中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计划,优先安排,方便部队的原则。
  第五条 民政、铁道、交通、民航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老兵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迅速准确、安全保密地做好新老兵运输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民政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本系统在新老兵运输途中的饮食供应、住宿接待工作。
  第七条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下达本系统的新老兵运输计划,组织指导、检查本系统完成新老兵运输任务,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八条 总参谋部军务部负责统一部署、指导、检查新老兵运输途中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部队老兵离队期限,督促部队按时编报新老兵运输计划。
  第九条 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负责统一管理新老兵军事运输计划,组织协调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主管部门制定新老兵运输计划和完成新老兵运输任务,协调民政部主管部门做好途中饮食供应、住宿接待工作,部署、指导、检查新老兵运输计划和运输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 总部,国防科工委、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装警察部队,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的新老兵运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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