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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五)组织俱乐部成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出现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飞行批准

  第十六条 滑翔伞飞行应当按照当地空中管制部门的要求申报飞行计划,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飞行计划申报内容包括:飞行起止时间、飞行地点范围、飞行高度、飞行科目、指挥员姓名、参加飞行人数、飞行器材型号及空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飞行计划批准后,必须按照计划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计划,必须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五章 装备器材管理

  第十九条 进行滑翔伞研制、生产与销售,必须向中国航协进行申报,并由中国航协和生产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联合对产品进行鉴定,合格后签发该产品的鉴定、使用、维护和适航证明。
  第二十条 国内使用进口滑翔伞,必须持有国际权威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的适航证明,报中国航协进行型号认可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内代理销售进口滑翔伞以及相关产品的单位或公司,必须到中国航协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产品的销售。

第六章 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滑翔伞飞行活动必须有组织、按计划实施,组织者必须详细了解当日气象变化,严格掌握放飞气象条件,严禁在云、雾、降雨等不利气象条件下飞行;严禁擅自飞行或擅自改变飞行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禁止滑翔伞在飞行禁区、军事要地。海关、边境、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和宽阔水域上空飞行。
  第二十四条 飞行人员应使用适合自己体重的滑翔伞,并配备无线电双向通讯器材;飞行时,飞行员必须佩戴保护性头盔,穿坚固、轻便的飞行鞋和保护性飞行服,配备飞行高度表等仪表。
  第二十五条 飞行人员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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