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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一)所有申请教练员等级的飞行员必须按教练员所具备的条件逐级申请,并填写《滑翔伞飞行教练员证书申请表》;
  (二)中国航协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委员会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接受办理教练员运动证书申请;
  (三)经初审获准的人员可参加由中国航协组织的教练员训练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教练员运动证书。

第三章 滑翔伞俱乐部

  第十条 组织开展滑翔伞运动可以成立俱乐部。开办滑翔伞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俱乐部章程;
  (二)有适合开展滑翔伞飞行活动的场地保障条件,有当地空管部门审批的飞行空域范围;
  (三)有符合本办法适航条件的滑翔伞器材;
  (四)具有一名以上持有效滑翔伞教练员证书的教练员;
  (五)有必要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所有条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当地航协申请成立滑翔伞俱乐部,尚未成立航协的地区可以直接向当地体育总会申请,获准后向当地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俱乐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省级航协或体育总会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开办申请;
  (二)俱乐部章程、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名单;
  (三)俱乐部的名称及所在地址;
  (四)场地和空域的使用许可证明;
  (五)教练员的简历及证明材料、中国航协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六)俱乐部的经费情况。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30天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并报中国航协备案。
  第十四条 已经开办的俱乐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手续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俱乐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飞行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滑翔伞运动;
  (二)组织俱乐部成员学习飞行理论知识,认真进行飞行训练,不断提高俱乐部的组织工作能力和飞行人员技术水平;
  (三)积极参加上级航协组织的集训和竞赛,争创优异成绩;
  (四)对飞行人员加强航空法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要求每名飞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飞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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