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体航管字[2000]069号 2000年7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滑翔伞运动的管理,促进滑翔伞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滑翔伞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滑翔伞运动是飞行员自山坡上跑下,借助风力撑开滑翔伞衣形成空气动力,翱翔飞行并安全降落的运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滑翔伞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滑翔伞运动。
第二章 飞行人员
第四条 滑翔伞飞行人员参加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根据技术水平,滑翔伞飞行人员分为五个级别:
A级 低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飞行;
B级 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以足够高度(300米以上)和距离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飞行;
C级 山坡动力气流飞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动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的飞行;
D级 热力气流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热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飞行;
E级 长途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上升气流作远离起飞点的越野飞行。
A级至E级,由低级向高级排列。
第五条 申请各级飞行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A级:
1.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3.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理论教学部分;
4.飞行时间不少于5个飞行日,飞行次数不少于20次。
(二)B级:
1.具备第五条第(一)款1、2、3的条件;
2.飞行时间不少于20个飞行日,最少飞行次数不少于40次。
(三)C级:
1.具备第五条第(一)款1、2、3的条件;
2.总飞行次数不少于100次,总留空时间不少于20小时;有在3个以上不同场地的飞行经历,每个场地最少飞行5次,其中有3次以上留空时间不少于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