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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患精神病退役义务兵,实行集中治疗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病情严重、需要长期治疗和看护的,送入伍地或者父母居住地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接收治疗;病情较轻的,由入伍地或者父母居住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接收,实行分散安置。
  (三)因伤病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作退休安置的志愿兵实行分散安置,另列计划,移交民政部门管理。需建(买)房的,中央财政按列入第五批移交政府安置的营职以下干部建房经费标准一次性安排建(买)房经费,拨给总后勤部,发给本人,住房自理,产权归己。需长期治疗和看护的特等、一等伤残志愿兵、患精神病志愿兵在办理移交手续后,可送安置地的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精神病医院休养或治疗。
  (四)对各地接收退役伤病残士兵的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精神病医院,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经费;地方每接收一名精神病员军队一次性补助2.5万元,用于精神病医院增加床位、设备或改善医疗条件等开支。
  (五)退役安置后,特等、一等伤病残义务兵的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精神病义务兵的待遇按在乡二等甲级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需要治疗的,按照国发[1979]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因伤病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志愿兵的待遇,按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退役伤病残士兵离队时,军队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本人一次性医疗生活补助,其有关待遇由部队供应至2000年12月底。  
  三、要求
  认真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的退役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军地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军队各大单位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主动与有关省级安置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为顺利移交安置创造条件;地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接收安置中的各种问题,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按时完成接收安置任务;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工作失职、推诿扯皮等不能按时、如数完成移交安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军地双方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加强协作,共同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退役伤病残士兵的顺利交接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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