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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
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0]212号 2000年9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武警总部司令部、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训练部、校务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下发以来,军地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使大部分伤病残士兵退出现役并得到了妥善安置。但近几年来,伤病残士兵滞留军队的数量又逐年增多,问题比较突出。为做好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目前仍滞留军队的特等、一等伤病残义务兵、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因伤病残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志愿兵退役移交安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交接时间和办法
  退出现役伤病残士兵的交接工作,于今年9月下旬开始,12月底前离队报到完毕。档案材料和安置审定表由军队各大单位职能部门于10月底前报送有关省级安置部门审定,其中退役志愿兵的退休条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有关士官退休安置条件的规定执行。符合安置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并通知有关县(市)安置部门和有关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做好接收安置准备工作。军队各大单位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及时通知退役伤病残士兵所在团以上单位,认真做好离队报到的各项准备,并组织得力干部在规定的时限内护送其到指定的安置地报到。
  二、接收安置和待遇
  (一)特等、一等伤残退役义务兵,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送入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入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79]161号文件)规定,由邻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或者虽符合集中供养条件但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实行分散供养。需建(买)房的,由入伍地或者配偶居住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与退役伤残义务兵本人商定建(买)房地点,并负责在一年内完成建(买)住房,组织入住。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接收人数,按每人4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住房自理的,将中央财政拨付的建房经费按标准发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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