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安置司、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
卫生部下发《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
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
([1993]卫联字第156号 1993年1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务(装备)部、后勤部卫生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军务处(部)、卫生处(部):
为做好志愿兵因病提前转业安置工作,现将《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
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出现的以下各种常见疾病或外伤,经治疗后,主要症状基本消失,客观体征及提示疾病活动的实验检查主要指标正常或接近正常,病情基本稳定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可由部队驻军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武警部队由总队医院、特别边无地区也可由当地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并经总队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可提前转业安置。
常见疾病具体条件如下:
一、迁延性肝炎或慢性肝炎
1.主要症状消失,肝脏轻度肿大,无明显压痛,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轻度升高(60国际单位/升以下);
2.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肝功符合上述标准者;
3.病情稳定在半年以上。
二、胃、十二指肠溃疡病
1.饮食正常,主要症状消失,体重稳定;
2.胃肠X线钡餐透视或纤维内窥镜检查,龛影愈合或仅留陈旧性病变,或进入红色瘢痕期;
3.1~2年内溃疡病反复发作2次以上者。
三、糖尿病
1.主要症状消失;
2.在饮食或药物治疗情况下,空腹血糖基本正常(8mmol/L以下);
3.空腹尿糖(+)或24小时尿糖10克以下。
四、风湿性心脏病
1.无风湿活动临床表现;
2.心功能Ⅱ级;
3.血沉基本正常;
4.经X线、超声心动图、心电图检查,心脏功能基本正常并轻度增大,但能从事一般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