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征兵期间,各市、县退伍安置办要派人参加征兵工作,协助征兵办搞好城乡征集比例的审查;在退伍安置期间,各市、县征兵也要派人协助搞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
4.对于城镇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当兵的,从1987年冬季征集的新兵开始,各市、县安置部门不按城镇退伍军人予以安置。
5.对不执行征兵命令,擅自扩大城镇和非农业人口征兵指标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附二:
甘肃省征兵领导小组甘肃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
安置领导小组关于使用城镇籍青年应征入伍登记卡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安置政策,落实甘肃省政府、省军区征兵、退伍安置有关规定,严格城镇籍青年征集比例,保证城镇籍战士退伍后得到妥善安置,经省政府同意,从1988年4月1日起,使用非农业户口《城镇籍青年应征入伍登记卡》。此卡根据每年征集城镇籍青年比例,由省征兵办公室、退伍安置办公室统一印制盖章一次性下发,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填报,兵役机关批准后,装入应征青年本人档案(包括城镇特召兵在内)。退伍后凭此卡和本人城镇籍户口,并根据有关规定,由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查予以安置工作。否则,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实行城镇籍青年应征入伍登记卡片制,有利于各级加强对征兵和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使征兵、安置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这样不仅使征兵安置工作更加严谨,有章可循,而且,能够进一步克服和纠正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新兵质量。对此,要求各级兵役和退伍安置部门一定要严密组织,认真履行手续。整理移交新兵档案时要详细审查核对,不得误装和漏装,以确保城镇兵退伍后得到顺利安置。
附三: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采取具体措施严格控制城镇兵比例
乌兰察布盟为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镇兵、乡镇非农业户的征集比例的要求落到实处,结合本地区前几年城镇兵比例征集问题严重的情况,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盟公署和军分区加强领导,从上到下,层层制定、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岗位责任制。公署和军分区于1987年9月18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起征集兵员统一启用3枚新印章。征集城镇兵启用“乌兰察布盟征兵办公室征集城镇兵专用章”,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兵启用“乌兰察布盟征兵办公室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兵专用章”,征集农村牧区兵启用“乌兰察布盟征兵办公室征集农村牧区兵专用章”。盟征兵办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指标,具体分配各旗县的城镇、非农业户和农村牧区征集指标,按数将盖有以上3枚印章的征兵登记表发到各旗县供征集使用。凡是没有加盖以上3枚印章,通过不正常手段征集入伍的,兵役部门和民政部门不予承认,退伍后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安置,而且要追究经办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