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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黑龙江、甘肃两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城镇兵比例的通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转发黑龙江、甘肃两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
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城镇兵比例的通知
([1988]国安办字第6号 1988年8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据各地反映,近年来,在一些地区接收安置的退伍军人中,城乡退伍兵的比例严重失调,部分地区城镇退伍兵达到80%,少数县、市达到90%以上,远远超过了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城镇兵占25%的比例,这不仅给城镇安置工作造成困难,而且严重地冲击着现行安置政策,给将来的征兵工作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为了解决因征集城镇兵过多而带来的城镇退伍兵安置工作的困难,使征兵和退伍安置这两项工作能够协调发展,一些地区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征集城镇兵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把关,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现将黑龙江、甘肃两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的具体做法予以摘要转发,供各地参考。望各级安置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当好领导参谋,积极宣传安置政策,主动派人参加征兵工作,协助征集部门严格把好征兵关,把城镇兵比例切实控制在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所规定的比例之内,以保证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

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做好城镇义务兵征集工作的意见

  1.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以上均不包括市属各县、市)、伊春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征集市区、城镇新兵比例原则上不超过60%,其余市、县征集市区、城镇及非农业人口的比例不得超过任务总数的30%(其中包括驻市、县境内务中直、省直、地直企事业单位城镇人口和农村非农业人口的征集数),即市区、县镇征集数要控制在任务数的20%以内,农村非农业人口征集数要控制在农村征集任务数的10%以内。
  2.为了保证城乡征集比例合理,省征兵办和省退伍安置办联合印发《城镇应征青年登记表》,按各市、县每年城镇征兵任务数下发到各征兵办公室。对履行正常入伍手续,经批准应征的城镇(包括农村非农业人口)入伍的青年,由市、县征兵办填写此表,装入应征青年档案,名单抄送退伍军人安置办,作为退伍后安置的一项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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