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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接收安置工作中严格审查认真处理退伍军人补功假功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接收安置工作中严格审查
认真处理退伍军人补功假功问题的通知
(1988年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自民政部、总政治部、劳动人事部和国务院军转办,于1987年初发出“关于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通知”后,部队对在奖励工作中出现的补功、假功问题已有所重视,严格了奖励制度和承办手续,使这一问题相对减少了。但据一些地区反映,补功、假功问题仍比较突出,总政有关部门对此十分重视,并于1987年11月底向全军各部队发出了“关于坚决纠正在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部队坚持实事求是,论功施奖,严格管理证件和承办奖励手续,严肃查处在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人和事。
  为维护奖励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严格审查手续。对退出现役的立功人员,要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转办(87)政联字1号文件规定,认真审查档案,检查证件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批准权限。对三等功以上奖励者,必须具备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缺一不可。
  如发现疑点,要及时与部队取得联系,认真查清处理。凡私刻印章、造假证件或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等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各级安置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二、退伍军人已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地方不予安排工作,也不承认其立功奖励。  
  对部队出具的各种证明,可作为情况予以掌握,但不能作为安置工作的依据。
  三、对过去已按立功受奖证明安排工作的退伍军人,事后查清是假功者,要坚决予以纠正,撤销其工作。情节严重的,要认真追究责任。特别对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伪造证件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属于部队的责任,要认真向所属部队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反映。
  四、为防止个别退伍军人在自带档案中的作假现象,今后凡退伍军人自带档案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可不予受理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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