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接收安置工作中严格审查
认真处理退伍军人补功假功问题的通知
(1988年1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自民政部、总政治部、劳动人事部和国务院军转办,于1987年初发出“
关于立功受奖的转业、退伍军人必须具备有关证件的通知”后,部队对在奖励工作中出现的补功、假功问题已有所重视,严格了奖励制度和承办手续,使这一问题相对减少了。但据一些地区反映,补功、假功问题仍比较突出,总政有关部门对此十分重视,并于1987年11月底向全军各部队发出了“关于坚决纠正在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部队坚持实事求是,论功施奖,严格管理证件和承办奖励手续,严肃查处在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人和事。
为维护奖励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严格审查手续。对退出现役的立功人员,要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军转办(87)政联字1号文件规定,认真审查档案,检查证件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批准权限。对三等功以上奖励者,必须具备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缺一不可。
如发现疑点,要及时与部队取得联系,认真查清处理。凡私刻印章、造假证件或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等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各级安置部门一律不予承认。
二、退伍军人已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地方不予安排工作,也不承认其立功奖励。
对部队出具的各种证明,可作为情况予以掌握,但不能作为安置工作的依据。
三、对过去已按立功受奖证明安排工作的退伍军人,事后查清是假功者,要坚决予以纠正,撤销其工作。情节严重的,要认真追究责任。特别对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伪造证件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属于部队的责任,要认真向所属部队的上一级单位进行反映。
四、为防止个别退伍军人在自带档案中的作假现象,今后凡退伍军人自带档案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可不予受理和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