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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费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损耗费和水、电、供暖、通讯等费用。管理费的比例为科研项目当年实际拨款额的10%,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如项目内含外单位承担的子项目,其子项目管理费由子项目承担单位提取,不得超前、重复提取。
  第六条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支出时,应由课题组按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和标准提出使用计划,报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该项目研究经费进行审核,做出详细经费决算,与其他验收材料一起报送总局科教司。科教司负责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研究经费如有节余,节余部分归项目承担单位。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所余经费。

第三章 科技服务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总局根据各项目特点、承担的任务及国家队集训时间和规模,将科技服务经费分年度核拨至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匹配科技服务经费的不足部分。
  第九条 科技服务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生理生化检测及医务监督;
  (二)技术诊断及分析;
  (三)专项运动素质诊断与监测;
  (四)心理测试与服务;
  (五)营养膳食情况的调查及科学配餐研究;
  (六)有关专项信息情报的收集和分析;
  (七)大型国内比赛(及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比赛)的调研、比赛技战术统计分析。
  经费开支限于开展以上工作所需的测试材料费、分析计算费、业务资料及打印费、仪器设备租用费及损耗费、协作实验或加工费等。
  第十条 在开展科技服务工作中,科技人员的差旅费和津贴,由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担。差旅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津贴发放标准可参照教练、队医等津贴发放标准,按实际工作量发放。
  第十一条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购置科研仪器器材、运动营养补充品和编辑出版教材、专著等;不得在总局核拨的科技服务经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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