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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

  一、关于志愿兵转业去向
  原则上按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的志愿兵转业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困难时,对服役期满、配偶婚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结婚满5年的,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未婚志愿兵转业时,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审批。个别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军安办)审定需要易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接收并负责安置。
  二、关于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安排
  根据现行的安置政策规定和本人德才情况,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在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改进和完善分配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转业志愿兵。
  对自愿自谋职业的转业志愿兵,各级政府要积极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给予照顾。
  三、关于志愿兵因病或因精简整编提前转业问题
  志愿兵因病提前转业的条件,按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156号)的规定执行。
  1994年春季有精简整编任务的部队,服役期满10年未满13年的编余志愿兵,可安排部分退出现役,总数控制在××××人以内(因精简整编提前转业的由移交单位在《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精简整编”字样)。军队各大单位的移交人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的人数由国务院军安办和总参谋部核定。
  四、关于专项业务经费
  安置工作所需各项经费,本着以地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当年接收安置情况拨付一定经费,作为实行集中交接安置的专项补助,具体标准和拨付办法由国务院军安办和财政部商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核拨的补助经费及时到位。
  五、关于交接时间和办法
  交接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因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推迟,具体时间由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商定。1994年春季的交接工作从1月25日开始,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4月1日起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志愿兵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以后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发给。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199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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