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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章 建设与配置

  第八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在居民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便于群众健身并且安全的场所兴建。
  第九条 愿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定,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受赠单位,并与其签定包括约定工程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等主要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十条 受赠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具有基本的器材安置、场地建设条件;
  (三)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与管理等。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工程场地器材的配建规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与城市、社区、公园等建设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所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且应是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确保安全、实用。
  受赠单位要严格执行生产厂家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按时报废。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配备带有国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标识的标志物。标志物应醒目、美观、经久耐用。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全民健身工程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省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先行择地新建。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使用。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确需适当收取费用的,应报当地物价等部门审批,所收费用必须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管理、维修、更新等方面。
  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受赠单位应当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要求向捐赠执行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受赠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制度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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