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体群字[2000]124号 2000年9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体育彩票的公益作用,推动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的受赠单位,由受赠单位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园、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等,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具体受赠单位,拥有受赠资金或受赠资金购置的体育器材、设施等的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全国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规划和宏观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为全民健身工程捐赠执行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和使用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地(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与规划、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分级负责本地区全民健身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资金
第六条 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启动资金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按一定比例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投入。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从本地实际出发,筹集和吸引其他资金共同投入。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保证体育彩票公益金实际投入额度。
第七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度要向国家体育总局报告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情况,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体育行政部门的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对全民健身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