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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附件1: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

调整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1997]后财字第98号 1997年3月3日)



  根据军委批准的1997年度军费预算安排,决定调整公勤费和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勤费
  全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200元;半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100元;全费的1/4标准,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为50元。
  二、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每人每月200元。审批权限和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公勤费和护理费每人只可享受一种。
  本通知自1997年1月起执行。

  附件2: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队伙食费标准的通知(摘要)

([1997]后需字第50号 1997年1月31日)


  经中央军委批准,自1997年1月1日起,调整全军部队伙食费标准(具体标准附后)。
  一、各类灶伙食费标准表
                          单位:元/每人每天

┌─┬────┬───┬───┬───┬───┬───┬───┬───┬───┬───┐
│项│  类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四类区│五类区│ 高原 │ 高原 │ 高原 │ 高原 │
│目│灶  区│   │   │   │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四类 │
│ │ 别  │   │   │   │   │   │ 区  │ 区  │ 区  │ 区  │
├─┼────┼───┼───┼───┼───┼───┼───┼───┼───┼───┤
│ │一类灶 │4.80 │5.00 │5.40 │6.10 │6.80 │ 8.40│   │   │   │
│ ├────┼───┼───┼───┼───┼───┼───┼───┼───┼───┤
│基│二类灶 │5.20 │5.40 │5.80 │6.50 │7.20 │ 8.80│   │   │   │
│本├────┼───┼───┼───┼───┼───┼───┼───┼───┼───┤
│灶│三类灶 │5.70 │5.90 │6.30 │7.00 │7.70 │ 9.30│   │   │   │
│别├────┼───┼───┼───┼───┼───┼───┼───┼───┼───┤
│ │四类灶 │6.80 │7.00 │7.40 │8.10 │8.80 │10.00│10.60│11.30│12.00│
│ ├────┼───┼───┼───┼───┼───┼───┼───┼───┼───┤
│ │五类灶 │13.20│13.70│14.30│15.00│15.80│   │   │   │   │
│ ├────┼───┼───┼───┼───┼───┼───┼───┼───┼───┤
│ │六类灶 │20.60│21.10│21.70│22.40│23.20│   │   │   │   │
│ ├────┼───┼───┼───┼───┼───┼───┼───┼───┼───┤
│ │七类灶 │23.50│24.00│24.60│25.30│26.10│30.00│30.00│30.00│30.00│
├─┼────┼───┼───┼───┼───┼───┼───┼───┼───┼───┤
│ │一类补助│0.50 │0.60 │0.70 │0.80 │0.90 │   │   │   │   │
│ ├────┼───┼───┼───┼───┼───┼───┼───┼───┼───┤
│补│二类补助│1.00 │1.20 │1.40 │1.60 │1.80 │   │   │   │   │
│助├────┼───┼───┼───┼───┼───┼───┼───┼───┼───┤
│ │三类补助│1.50 │1.80 │2.10 │2.40 │2.70 │   │   │   │   │
│ ├────┼───┼───┼───┼───┼───┼───┼───┼───┼───┤
│ │四类补助│2.50 │2.80 │3.10 │3.40 │3.7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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