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
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1997]政干字第468号 1997年11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
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94]财社字第19号)、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加补贴的有关规定和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志愿兵生活补贴的通知》([1997]后财字第19号),经研究确定,从1996年10月起,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按原职务(含相当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等级发给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正军职205元、副军职195元、正师职185元、副师职175元、正团职165元、副团职155元、正营职以下150元。
二、军队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