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
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
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7]政干发字第420号 1997年9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局:
根据中组部老干部局、民政部安置司、人事部离休退休司、
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及时落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503号)的规定精神,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和建国前入伍、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以下简称“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离休干部随军遗属,其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1996年1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107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199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随军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595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2);从1997年1月1日起,按照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77]后财字第22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3)。
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1996年1月1日至9月30日,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
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108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4);199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
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无固定收入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6]财薪字第596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5);从1997年1月1日起,按照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随军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7]后财字第22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