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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住房租金计算办法

  (二)1992年7月1日以后,由于职级晋升而调整住房的人员,新房面积为新分配住房面积与原职级标准住房面积之差。
  第九条 超标准住房加收租金计算:
  (一)各职级干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中央军委[1990]5号文件规定为准,住房面积(不含阳台面积)超过标准10%(含)以内的,不加收租金;超过10%以上的,加收超标准住房租金。
  (二)干部住房面积超过本人职级面积标准10%以上,但未达到上一职级标准的;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本人上一职级标准,但因本单位住房调整困难或调整后无相应职级干部居住的,超标准部分的全部面积加收50%l:2以上租金。
  (三)干部住房面积达到或超过本人上一职级面积标准,应调整而不调整的,超标准的全部面积按成本租金计算。在分步提租的第一步,成本租金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56元。
  (四)经组织批准家属随军的连、排职干部、军士长和专业军士,其住房面积标准按54平方米掌握,超过的按超标准住房规定计算租金。
  (五)1949年前建造的未经翻建、改造的住房,是否超标,按80%建筑面积折算后比照标准衡量。
  (六)1937年7月6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只有一处住房的,不计算超标准住房。
  第十条 减免租金计算:
  (一)超标准住房加收租金的住户,其超标准住房部分的全部租金额(基本租金额和超标加收租金额),不予减免。
  (二)军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分别免去20平方米和3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会客室租金。
  (三)建国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新租金额减去会客室租金额及原标准租金额后,仍超过家庭住房补贴部分,按以下情况减收租金:对1937年7月6日前人伍的全部减收;对1945年9月2日前入伍的减收50%;对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减收30%。
  (四)住房面积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新租金额减去会客室租金额和家庭住房补贴后(符合减免条件的)减免后,其应交租金额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总额5%以上的部分,暂予免交。
  第十一条 住房实交租金额计算:
  (一)无超标加租的住户,其实交租金额等于应交租金额加上家庭住房补贴。
  (二)超标加租的住户,其实交租金额等于应交租金额加上家庭住房补贴,再加上超标计租面积的租金额(包括基本租金额和超标加收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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