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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军队
退休干部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的通知
([1993]政干发字第632号 1993年1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处: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第6号)的规定,现就给军队(含武警部队)退休干部、志愿兵调整退休生活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3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军队干部、志愿兵,从今年10月1日起,按照[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的规定,调整退休生活费标准。在部队的师职以下退休干部、志愿兵,由师(旅)级单位机关审批,军职退休干部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志愿兵,由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干部、志愿兵,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照[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改发退休生活费。
  二、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基数为原工资,1989年9月30日前批准退休的干部和志愿兵,还包括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的规定》([1990]后联字第3号)和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政治部老干部局、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第二步调整军队薪金、工资、津贴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1990]财标字第729号)的规定增加的军龄薪金(工资)。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军龄截止时间,仍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国发[1987]86号)和总政治部、民政部《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1988]政离字第5号)的规定执行。
  三、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志愿兵调整退休生活费所需经费,1993年10月至12月的从军费开支,由军分区或卫戍区、警备区按所在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式样见附件2),一次性拨给其管理部门;从1994年起,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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