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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发放粮油价格补助的通知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给移交政府
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发放粮油价格补助的通知
([1993]政干发字第595号 1993年1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处:
  为适应全国各地粮油价格放开后的新情况,总后勤部决定给军队干部发放粮油价格补贴。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民政部安置司,人事部离休退休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及时落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993]政干发字第503号)的规定,现就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含武警部队,下同)发放粮油价格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离休干部粮油价格补贴标准,按照总后勤部《关于发放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61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即每人每月发给10元。军队离休干部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的粮油价格补贴,按照该《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见附件1)
  二、给军队离休干部发放粮油价格补贴所需经费,1993年5月至12月的从军费开支,由军分区或卫戍区、警备区按所在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式样见附件2),一次性拨给其管理部门;从1994年起,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给武警部队离休干部发放粮油价格补贴所需经费,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3]政干字第3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总后勤部关于发放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摘要)

([1993]后财字第611号 1993年10月2日)



  为适应全国各地粮油价格放开后的新情况,决定给军队干部和由军队供养的遗属、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发放粮油价格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享受探亲待遇的军队干部,经批准回家探亲时,按总部规定假期一个月的,每人每次发给粮油价格补贴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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