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民政部安置司、人事部
离休退休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及时落实移交
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3]政干发字第503号 1993年8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民政厅(局)、人事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及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89]财文字第539号)规定,结合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及时落实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含武警部队,下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经商得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总后勤部财务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关于解决1981年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中办发[1991]11号)规定,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离休干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1981年底以前移交、执行中办发[1991]11号文件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的管理经费、医疗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待遇,仍按安置地区地方离休干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中央军委和总部(包括二级部)调整生活待遇的文件,由军委总部主办部门抄送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民政部安置司、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人事部离休退休司。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及时将这些文件的有关规定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军队有关单位执行;同时抄送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及管有军队离休干部的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厅(局)。有关省级组织、老干部、人事部门,按照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转发的文件,及时落实军队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二、军队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9]财文字第539号文件和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贯彻中办发[1991]11号文件解决1981年以前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政老字第1号)规定执行。即:调整待遇所需经费,当年的(以发文时间为准)从军费开支,由安置地军分区或卫戍区、警备区一次拨给地方有关管理部门;从调整待遇的第二年起,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武警部队离休干部调整生活待遇所需经费,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3]政干字第360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