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办公室、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
做好1993年军队复员干部交接工作的通知
([1993]国安办字第13号 1993年5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
根据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等九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
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精神,现就做好1993年军队复员干部交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93年军队复员干部计划(详见附件1),已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批准,军队各大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按照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文件的规定和此计划进行交接。
二、部队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应于5月底前将复员干部审批报告表、档案和随调家属档案材料寄(送)到所接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到复员干部审批报告表和档案材料后,要立即审查,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及时向复员干部原部队和接收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发出《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式样见附件2)。
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应将其档案材料退回原部队。对确有实际困难或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由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部队接到《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后,要及时下达复员命令,通知复员干部办妥各种手续,持《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到所接收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接收地安置部门凭《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办理接收、落户手续。
四、对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由部队组织决定复员的干部,按照自愿复员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交接过程中,军地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遇有问题,由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协调解决。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努力做好工作。各级安置部门要尽心尽力,加强与有关部门和部队的联系,满腔热情地为复员干部服务。军队各级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解决好遗留问题,使复员干部走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