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1955年
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3]财薪字第22号 1993年1月30日)
经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领导批准,建国前入伍、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从1992年12月1日起作如下调整:
1942年底以前入伍的,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90元;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入伍的,由每人每月70元调整为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伍的,由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