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
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3]财薪字第21号 1993年1月30日)
经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领导批准,现对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随军家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正团职、正处级、专业技术8级或原行政17级以下的军官、文职干部,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由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90元。军官、文职干部生前的职务或级别每高一职或一级,依次递增5元。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含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的生活补贴费)低于上述生活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二、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由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75元。其中孤老、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发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