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移交政府
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调整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
([1993]政干发字第272号 1993年4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部队政治部老干部处:
最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的一些生活待遇作了调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89]财文字第539号文件规定,现对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有关生活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离休干部增发伙食补贴和肉、蛋、菜价格补贴。
1.伙食补贴,按总后勤部《关于发给军队干部伙食补贴和增发志愿兵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53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
2.肉、蛋、菜价格补贴,按总后勤部《关于给军队干部、志愿兵发放肉、蛋、莱价格补贴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54号)的规定执行(含离休干部遗属、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见附件2)。
二、军队离休干部遗属调整定期生活补助费。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
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1993]财薪字第21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3)。
三、军队离休干部的随军家属是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的,调整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照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生活补助费的通知》([1993]财薪字第22号)的规定执行(见附件4)。
四、军队离休干部增加伙食补贴和肉、蛋、菜价格补贴今年所需经费,由军分区按所在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式样见附件5)一次拨给其管理部门(武警部队离休干部所需经费,按现行办法由武警部队解决)。从1994年起,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解决。
军队离休干部遗属和1955年前后复员的随军家属调整生活补助费及增加肉、蛋、莱价格补贴所需经费,在离休干部自然减员经费中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