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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审报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的通知

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关于审报第四批军队
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的通知
([1991]政老发字第10号 1991年2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政治部老干部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老干部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政治部等十单位<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1]9号文件)的精神,为做好第四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安置建房计划的审报工作,经商总参军务部、总后营房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报对象
  1990年12月底前已下离退休命令(离休干部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规定的移交范围,下同)未报安置计划的、曾报过安置计划后经组织批准撤销的干部,已下退休命令未报安置计划的志愿兵,应列入第四批安置建房计划。但各大单位审报的总人数及需建房人数不要超过去年八月上报的摸底人数,对在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的应优先申报。
  夫妻是双军人、一方离退休需易地安置的和患狂躁性精神病的,暂不报安置建房计划。未下达离退休命令的,不得纳入这批安置计划。
  1981年前移交政府安置的、1986年随人武部移交的和已递补进前三批安置计划的,不再申报安置计划。
  二、安置去向
  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的安置去向,原则上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离休干部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和国发[1984]130号文件规定执行;退休干部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文件规定执行,进北京、天津、上海市(以下简称“三市”)安置的,按“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附后),夫妻双方是军人的与夫妻一方是军人的同样对待;退休志愿兵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执行。在内地工作、夫妻同在一地的,提倡就地安置;在边远艰苦地区回内地安置的,要给予照顾。除上述规定外,各地区不得另行制定接收安置条件。
  军职退休干部的安置地点,报总政治部老干部局和民政部安置司审定。
  三、建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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